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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已形成第三稿,或关注使用环节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6-12-2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王晨光指出,《药品管理法》修订应该具有制度创新的导向、全球化视野和战略眼光、顶层设计、开门立法和科学立法。一是要跳出部门利益和产业利益的局限,不仅是主管部门和厂商的事;二是跳出简单的“监管与被监管”二元格局,引入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新型监管体制;三是跳出区域和国界的局限,具有全球化视野;四是跳出药品行业的局限,考虑它与其他制度(健康中国、社会治理制度、法治等)的协调配套,具备全局观念。

  兼顾使用环节

  有专家提出,目前的《药品管理法》对使用环节的监管较少,但80%的药品都是在医院市场销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应该适当增加条款,关注使用环节监管的缺失。陈建认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药品监管应该是一个部门管到底,包括在医院使用环节,这样才能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统一性。

  记者了解到,对于《药品管理法》延伸到使用环节的问题,业内多数专家都持赞同意见。有业内人士曾提出,有行政许可就应该实行监管,而医疗机构的药剂科也是销售药品的单位,我们可以把现行的经营许可证管理变成药品销售许可证管理,把医疗机构的药房纳入到销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范围内。

  会上,也有专家提出,虽然我国在研化合物数量增长较快,但大部分为渐进性创新,上市的新药几乎未得到发达国家认可。前瞻数据研究院整理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世界创新药市场近6000亿美元,其中中国市场占了不足100亿美元。而在中国首次批准上市的19个创新产品销售额不到5亿美元,且这些产品的销售全部来自于中国市场。

  陈建认为,《药品管理法》要按照药品生命周期进行管理,更加能够促进创新,保证质量,符合药品的基本规律,便于监管程序合理、清晰、透明、一致,并保证各个环节相互连接,充分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保障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可及性应包括三个方面:创新药的及早获得、仿制药的质量保证和供应链及使用的可持续,以体现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基本定位。

  在生产方面,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副局长王越建议,修改上市许可人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上市许可人制度,明确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负责,上市许可人对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可依据与生产企业的合同约定对生产企业进行追偿。

  同时,实行与上市许可制度相适应的一号终身制的管理,上市许可的批准文号不因延续申请、变更申请而改变。对上市后的药品,批准药品注册批件有效期延续的,可依据其风险控制情况,批准其延续的期限,延续期限至少5年。对非高风险药品,无限期延续。在批件有效期延续申请审批期间,可继续进行药品的生产和进口。延续后药品批准文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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