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反垄断并非一味“降价”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7-1-20 打印内容
时建中教授还特别分享了别嘌醇案的幕后故事。工商局先对涉案企业进行了查处,后发改委又查处了一次,两次查处是源于经营者不同的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和两家执法机构的不同分工。比如发改委查处的重点是价格垄断行为,而工商部门查出的重点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此,2015年12月下旬,国家工商总局就授权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青阳药业对别嘌醇原料药需求者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的行为,对重庆青阳药业开出43.9万元的罚单。
但在工商局已经查处了一次后,经营者应当进行反思,或在内部进行反垄断法的合规审查,但其没有,反而认为工商局查处的是非价格行为,他们几家企业又在价格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约束,逼迫发改委在价格层面对该别嘌醇生产商展开了调查。2016年2月初发改委根据举报国家发改委决定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等5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
由此可见当一个执法主体已经被查处过一次,却仍不进行相关的反垄断合规审查或矫正自己的行为,反而寻求别的约束方式,可见在市场层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对于市场垄断行为、药品价格放开管制政策方面,其认识还有许多偏差。
发改委已进行药品价格摸底
医药行业价格垄断今年初始已经得到官方和大众的注意。目前发改委已经做了一个价格的摸底工作,包括药品的成本、构成,以及利润环节,对价格的形成机制已经有一个前期的了解。
靳静认为,现在的医药行业反垄断问题也要在具体的政策中去考虑。而医药行业最大的政策变化就是2015年5月药品价格放开。2000年以来(到2015年5月),我国对药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在一段时期内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药品市场竞争日益充分,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日益成熟,医保控费作用日益增强,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明显提高,这些形势的变化为药价改革创造了条件,最高零售限价已不适应形势变化,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拉低了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作用变弱、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功能重叠,药价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时机也已成熟。
2015年5月,《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正式印发,从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政府的职能重心将由事前定价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此,国家发改委还明确了四大配套措施,加强药价管理,其中之一即是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和垄断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如此在放开药品价格管制的同时,辅以大力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才能真正实现“绝大部分药品价格不上涨”,保障患者吃得起药、治得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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