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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三大附录征求意见 药店面临哪些变化?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6-10-21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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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都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质量管理短时间失范,虽然范围不大,但后果危害性难以估量。利用特殊情况下的专项内审,可以有效地防止失范情况的出现,是另外一层意义上的全覆盖。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十个方面的内审内容。有了这些较为具体又极具操作性的规定,既避免了企业做无用功,也避免了企业在内审时留下认证工作的空白点;既符合主管部门“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也符合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自由。毕竟,这些附件一旦通过,也是广义上的“法”。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部分

  第一条:……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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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的“七统一”,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门店的基本管理制度。

  当前,在国家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进下,各地药品零售行业的连锁率持续稳定地提高。由于连锁率的提高和当地经济水平、药品零售政策、医保政策、药店布局等相关,并非越高越好,所以,有一个各地不同的最佳数据,过高过低都不利。但是,由于某些政策向连锁企业倾斜,就有一些所谓的“加盟连锁”出现。“加盟连锁”和总部没有资本连接纽带,只是名义上的挂靠,总部得规模,门店得名声。而总部对门店管理不到位,特别在质量管理和采购配送上,门店往往自行其是,一旦出了大的问题,门店根本无力承担后果,而总部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要承担社会形象损失。

  所以,“加盟连锁”一直未能全面推广。国内有一个大城市在本世纪初曾以“加盟连锁”提高连锁率到近90%,结果一年多时间就自行退下40个百分点。现在强制规定“七统一”,并在后面几条中明确规定连锁总部和门店各自的权力责任,由总部“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第三条),“总部建立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理”(第五条),可有效预防变相的“加盟连锁”,是药品零售行业的福音,也是社会的福音。

  第七条 :总部负责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并统一采购药品。第八条 :……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第十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设门店,总部可向其门店直接配送药品,也可委托其他单位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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