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三大附录征求意见 药店面临哪些变化?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6-10-21 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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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门店对总部最不服从之处,就在于自行采购药品,这容易引发质量问题、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所以,第七、第八、第十五这三条彻底堵住了这条通路,使得“加盟连锁”失去了可行性,有望大大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的可信度,并防范门店失控。
“药品零售药学服务规范”部分
第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以顾客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活动,实现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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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服务一直是药店的历史传统,但系统地提出并实施,还是新世纪的事,当前还缺乏行业和政府的统一规范。这次将之能够列入国家的规范文件之中,是一个进步,必将有效造福社会,也必将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向新的经营领域发展。
特别是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共六条),规定了从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到药学服务人员的责任和任职条件,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共十四条),规定了药学服务的具体内容,若能认真贯彻,一定能达到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的目的。
第十二条 :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应当负责处方审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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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与药师这两大专业技术人员,各有其业务特长,也各有其专业责任,但始终没有规范的职责边界界定,以至药师的职责要么由医师代理,要么就放空。这与药监部门要求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不相称。这次对执业药师审核处方的责权有了明确,和医师之间的责任界限也有了明晰,便于各方操作,相信医师药师的关系会逐步理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是新规定,各相关方面会有一定的不适应,尚需在实践中磨合,加以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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