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6-11-24 打印内容
(六)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在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总体框架下,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实施建设。以省级为主体,按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充分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汇聚和业务协同。具体建设方案另行印发。
三、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规划》建设所需投资主要由中央专项建设资金和地方财政性资金筹措解决。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财力状况,从2016年开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划相关内容建设。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地方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2、各省(区、市)年度中央投资补助切块额度,根据各地人口总数、国家建设标准、发展现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最终下达额度按照实际申请情况调整。
3、中央投资支持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解决。对于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取消贫困地区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建设。
(二)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定额补助项目除外),西藏自治区和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解决,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所有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如下:
1、健康扶贫工程建设项目。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东部不超过2000万元,中部不超过4000万元,西部不超过5000万元。
2、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省、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500万元和1200万元。
3、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和600万元。东、中西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和血液中心分别不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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