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代购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8-5-25 打印内容
随着海外代购渠道日渐多样化,“海淘族”的清单也越拉越长,除了化妆品、奢侈品外,许多人开始热衷于海淘药品,在不少海淘族看来,国外药品成分更好、更安全、副作用小、见效快,一些“网红”产品甚至被奉为“神药”,经常出现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中。但是,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代购药品背后暗藏诸多风险。
药品进口有规矩
我国对药品进口的管理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放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颖表示,进口药品除了需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我国法律对于进口口岸也有严格的要求,《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即个人携带少量自用的药品入境不需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不用办理进口备案等手续。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邓勇表示,上述规定提出了两个衡量标准——“自用”和“少量”,在海关实际监管中,对于在国外购买少量药品寄送入国内的,一般都按该项规定执行,但是这项规定明显不适用于购买大量药品带入国内进行转手销售的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实行涵盖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海淘药品无论是个人自用,还是代购销售,均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可任性而为。
代购药品方或涉刑
2014年,陆勇销售假药案轰动一时,陆勇因给千余网友分享购买仿制格列卫印度抗癌药渠道,被称“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被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起诉。格列卫仿制药并非没有疗效的药品,相反其药效与原研药基本相同,但陆勇没有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其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后来法院认定陆勇购买药品只是为了帮助朋友,并未从中牟利,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所谓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非药品。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张丽颖介绍说,根据规定,“海淘药”因具体生产主体、购买渠道、销售人员、代购方式、药品分类等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违法行为。例如,一部分所谓“海淘药”的实际生产厂家是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黑作坊”,也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号,部分是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还有的“海淘药”在运输、保管、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质量变化等,涉及违反药品行政许可、药品质量监控等行政管理规定,从而导致行为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者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