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代购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8-5-25 打印内容
邓勇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口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除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代购海外药品并转售,即使药品在境外是实质意义上的“真药”,在境内一律按“假药”论处。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取消了入罪门槛,即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造成的后果作为量刑的依据。张丽颖指出,实践中,私自转卖海淘药品,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况,实际上是在境外制药公司和境内购买者之间进行沟通收款转账等,具有促成交易完成的事实,涉嫌销售假药罪。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佳俊指出,代购药品属于法律法规重点规制的药品流通行为,代购药品的行为往往存在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经营药品,利用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手段流通假药等问题。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卢佳俊表示,如果代购方不具备相应合法资质,则其代购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果代购转售药品未按规定办理药品进口手续,则其行为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罪。
消费者权益难保障
不可否认,海淘药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患者对于药品的需求,但是,其同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提出了挑战,适应证、禁忌证、用法用量等均会影响药效,用药不当甚至导致消费者身体损伤。若出现了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在张丽颖看来,这个问题跨越了电商平台、消费者纠纷解决、国际私法等多个领域。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一样,加入的国际组织、履行的公约不一致,消费者维权存在困难。她表示,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此类涉外纠纷的难点在于,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购买药品的事实,而且需要提供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在举证过程中,可能因为语言文字的障碍,以及对国外药品标注本身不熟悉等问题,消费者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卢佳俊认为,若服用代购药品发生损害,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起诉维权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依据上述法条,消费者不必担心需要去销售方所在地进行诉讼,完全可以在服用药品发生损害的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他指出,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消费者因代购药品后受损,可向代购方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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