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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救助道阻且长 基金先行能否破题?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8-1-19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ADR救助是基于基金的形式,救助实施具有明确救助范围:在合理用药情况下,发生严重ADR,且药企、医疗机构、患者三方无责,才会给予救助。”南京明基医院药剂科主任洪明岳介绍说。

在资金来源的形式上,我国台湾地区的ADR救助基金主要由药企缴纳的年保证金构成,而采用相同基金救助方式的日本,其基金池由企业利润与政府补助共同构成。

德国则采取保险模式,主要是由药企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瑞典采取的也是保险模式,但主要是由药品保险协会向保险公司投保,而资金则来自其成员企业向协会支付保险费和会员费。

在沈群红看来,任何形式的救助都需要在法律支持下进行,因为政府具有最强的社会调动能力,可以为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提供支撑和监督,使人、财、物各方面更有保障。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在深入研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准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严重ADR救助模式:“‘严重ADR社会救助基金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计划在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监督以及药品安全合作联盟指导下,联合行业协会与药企共同发起。”张晓乐介绍说。

该模式的基础是建立ADR预警平台,该平台主要与企业合作,并通过企业在医疗机构内嵌入“临床用药风险自动监测与智能评估警戒系统”,使企业能够及时监测本企业产品的不良反应,及时预警、报告、处置ADR。

与此同时,该项目借鉴国际经验募集资金:一方面采用众筹的方法建设预警平台,另一方面通过协议缴纳的方式募集严重ADR救助专项基金,并成立救助基金会。

由点及面谨慎推广

对于基金募集这一形式,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处长白剑表示担忧,考虑到救助基金的可持续性,她建议资金池应该有一个固定的资金来源。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邵蓉则建议采取社会共助的形式:当新药进入监测期,企业可以按照比例缴纳基金。邵蓉认为,国家近期一系列政策都在鼓励药品创新,随着我国创新能力提升,ADR相关法律救助制度一定会建立起来。在这之前,应该谨慎筹划并界定好救助范围。

对于基金救助的对象,沈群红强调,由于药品的自然属性及其生产研发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多数情况下,ADR是无法预防的。只有在无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基金救助。

“基金救助对象仅限定在三方无责的范围内,同时疫苗、中药等很多药品也建议不纳入救助范围。”张晓乐说,“救助工作从小范围开始,有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药品安全合作联盟理事长李少丽认为,救助基金会需要建立专业性、权威性的评价专家队伍和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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