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救助道阻且长 基金先行能否破题?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8-1-19 打印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基金救助模式
2002年,我国台湾地区成立了“财团法人药害救济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作为执行药害救济的专责机构,保障严重ADR的受害者获得及时救济。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药害指在正当合法使用药物情况下,因ADR所致的死亡、残障或严重疾病。药害救济也仅限于上述范围。
药害救济的基金来源中,药企缴纳的救济金是最主要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上一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一来缴纳救济金。基金会视基金的收支情况可自动调整征收比例:可由千分之零点二浮动至千分之二;如果某企业生产的药品在当年发生药害事件,则次年的缴纳标准最高提高至千分之十。
除了救济金的收取、管理、给付外,基金会作为公益公正的仲裁机构,还需负责药害救济案件的调查。在药害救济申请过程中,是否符合救济条件以及具体救济金额,则由我国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设立的由医药学、法学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的“药害救济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基金会需要承担药害救济制度的咨询与倡导。基金会刚刚成立时,并非每种药都适用于药害的赔偿。只有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具有质量保证的药品,再经过当地临床药学会专家对药企信用、道德观进行评估合格后,才可纳入药害救济范围。如今,我台湾地区所有处方药品均需加入基金会的保障,否则不得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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