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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改革和简化目录内药品新增适应症准入规则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22-3-25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长期以来,医药产业链价格监测与评价工作分散在工信(制造业口径)、商务(流通业口径)、卫健(临床服务口径)、医保(医保支付口径)不同主管部门,采样来源、处理规则、公布范围各不相同。

2018年医保局成立后,成为国内药品、公立医疗的单一最大买单方,且统管医药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权、支付权、采购权。若由由国家医保局作为医药价格监测工程的主导方,有助于克服市场咨询机构数据的利益倾向,解决“九龙治药”带来的数据质量问题,形成全球最大、最全、最新的医药全产业链数据库。

这样更有助于新药定价更符合真实市场情况。新药的价格与仿制药价格不同,除生产制造成本、仓储物流成本外,还应该包括研究开发成本、临床支持成本,以及由政府、医疗机构转嫁到医药企业的合规的医生培训/科研/会务成本。“要严防低估创新药企业的综合运营成本,进而给创新药定价带来误判。”

二是构建国际导向的价格评估机制。

在药价谈判中,有一个行业共知的“潜”规则,既“过50万不谈,过30万不进”。但这种行政化限价模式,多少带有“为低价是取”,“一刀切”的意味。

因此,方来英建议,价格评估机制要立足国际药物经济学和结果研究协会(ISPOR)的学术共识、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价格政策经验教训,随着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城乡居民纯收入增长而逐年上调最高限价。此外,建议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健委、国家工信部等部门,编制“全国药品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向全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应用于2022年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

此外,还可以借鉴德国经验,要求企业提供创新药品的附加价值档案,全面评估其创新激励、公共福利、社会伦理、系统经济性等方面产出。对罕见病、终末期疾病等重大疑难疾病,国家医保局可单行开展专项谈判,为其确定区别于常见慢性病的支付阈值。

三是构建补偿导向的政策联动机制。

比如针对进院难问题,征集、遴选、褒扬一批医保药品落地的先行示范地区,并在2022年内向全国复制推广。

此外,他还建议在谈判企业激励方面,为满足国家药监局“突破性疗法”条件的1.1类新药设定3年以上的价格保护期,期间豁免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和相关打包付费(如: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将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评审标准从“唯(患者)数量论”转向“全面价值评估”,避免罕见病、罕见肿瘤等“小众”创新药被排除在外;证监部门、中国交易所不将普遍性、常态化的医保降价政策认定为上市创新药企业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对其增发设置不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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