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四个最严”促进我国疫苗质量提升
作者:中国医药报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9-7-19 打印内容
在流通环节,主要问题是流通储存运输的不规范。山东疫苗事件集中反映出疫苗流通环节的混乱。为此,《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在接种环节,主要问题是预防接种行为的不规范。今年发生的江苏金湖多名儿童接种过期疫苗事件、海南银丰医院接种假疫苗事件,暴露出个别疫苗接种单位利欲熏心、违规操作的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为此,《疫苗管理法》规定,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使用的管理。
在研发环节,主要问题是疫苗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为此,《疫苗管理法》提出,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制定相关研制规划,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的研制,对于创新疫苗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国创新疫苗研发,更好满足公众的用药需求。
在监管力量建设方面,职业化、专业化监管力量尤其是检查员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当前疫苗监管工作的形势与需求。从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培养一名合格的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平均需要5年~10年。目前,我国拥有800余名国家级药品GMP检查员,大部分为兼职检查员,其中可检查疫苗的检查员约100人,有生物学相关专业背景的检查员数量更少。为此,《疫苗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查。
问:请问《疫苗管理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及时充分获取信息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疫苗属于信任品。消费者选择疫苗,往往是根据相关产品信息,这与食品有所不同。有的食品属于搜寻品,通过眼观就能发现质量问题;有的食品属于体验品,通过品尝就可知道产品质量。疫苗则有所不同,消费者往往需要依靠产品信息和负责接种的医务人员的指导进行选择。
《疫苗管理法》确定了一个重要原则——社会共治原则,而实现社会共治原则的重要前提就是“信息公开”,只有公开,才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选择权。及时、充分、有效公开疫苗监管和产品信息,提高疫苗行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透明度,是促进产业提升、提高监管效能的有效手段,也是普及疫苗知识、促进预防接种的积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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