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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机构重大重组 医药行业大变局再次开启?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8-3-15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为此,斗胆提出笔者的拙见,希望大国医改早日能初见成效。

1、尽快立法,颁布《国民健康保障法》,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国家发展需要健康的国民,国民健康也是社会稳定、和谐与经济发展的基础。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联合国宪章第22条明确提出:每一个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必要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符合其人格尊严和促进其个性发展。

我们在2013年对中国周边地区和国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时发现:各国或地区均有单独颁布的国民健康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强调国家及政府有责任建立富帮穷、社会共济互助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确保国民不因个体经济原因有病得不到妥善治疗。同时严格规定了政府的筹资管理责任、筹资兜底责任和保障基本医疗水平前提下的支付管理责任。各地区和国家相关法律如下表:

由上表可见:我国不但缺少单独的《国民健康保障与促进法》,仅将“基本医疗保险”条款嵌套在《社会保险法》中,关键是内容相当笼统与简单(仅865个字符),也无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配套实施文件。

完全可以借鉴的是:我国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的底线设定为4%,2016年在教育上财政投入就已达到3万亿。

相比之下,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仅不足1.31万亿(其中绝大部分还是百姓自我缴纳的),而政府财政医疗卫生支出总额也仅不足1.32万亿元(公费医疗经费),由此可见我国为百姓医疗的财政投入不但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也远低于自身在教育领域的投入水准。这一点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弥补过来,今天的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也完全可以承受。

因此立法势在必行,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家高层也在积极倡导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想建立健全国民医疗保障体系,要想取得我国医改的成功,尽快立法不但必要,而且也具备了基本条件。我国应尽早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维护和促进公民健康的责任,确保国民健康与医疗的基本权益。

通过颁布《国民健康保障与促进法》应优先解决如下几大问题:

1)  该法是典型的权利法,应当突出作为社会权利的健康权保障在医疗保险法中的核心地位,应当培养每一位公民要求国家来实现和保障这份权利的法律意识。同时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红利(即“四保合一”),而非目前共存的公费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四种保险制度,且筹资和保障水平差异很大,应确保每一国民享受国家保障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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