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机构重大重组 医药行业大变局再次开启?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8-3-15 打印内容
国际、国内经验均显示,大卫生体制具有权责一致、统一高效的优势,这将奠定了医改成功的体制保障;三是医疗服务与药品供给都有必须收回成本的压力与获利的冲动,只有医保机构才能代表患者群体通过购买服务和产品的形式,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药品售卖厂家进行博弈,在成本与利润间寻求一个动态的平衡空间,由此来让有限的国家医保基金为尽可能多的患者提供尽可能好的医疗救治。
但现实中我国的“三医联动”还有非常艰难的路要走,即使这次国务院组建了国家医疗保障局,还需要厘清如下关键问题:
● 医保基金运营风险迅速加大,如何建立科学管控体系?
我国对公立医院的改革方向是取消“以药养医”,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零加成”,当过去医院15%合法的药品销售加成被剔除后,医院只能指望从国家医保支付中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
如果此时国家财政不能及时为国民医疗保险池加大注入的话,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制度的话,如果医保管理机构不能及时借助科学监管手段堵住跑冒滴漏的话,那国家医保基金穿底就一定是必然趋势。可惜上述三个“如果”目前还未见一丝光亮,反而团伙化、组织化和更多公立医院参与的骗保行为有泛滥的趋势,对医保基金来讲更是雪上加霜。
● 医保与医药两方如何做到平等交易、谈判协商和保障供应?
医保不仅要遴选合理的药品报销目录,更为重要的是:主导制定合理的药品医保支付价和有效控制药品在临床上的合理使用,只有掌控药品的单价和使用数量,才能将支付总金额控制在医保可承受的范围内,才能基本确保患者的临床用药。
我们在2013年提交的内参中,首次全面阐述了用医保支付价逐步替代原政府行政定价(成本加成法)的必要性与科学性,但至今仍“只听楼梯响”,而且居然是卫生部门(药品使用部门、而非买单部门)主持谈判的试点,谈判的方法并非采用国际通行的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仅是在过去招标最低价的基础上再单一设定一个大幅降价的比例,没有一点科学、平等谈判的态度。
国际上实施医保支付价一般采用对原研新药谈判、仿制药依次递减定价的总原则,而谈判主要依据第三方提交的药物经济学分析并参考医保的支付能力。在确定国家医保支付价时还需掌握两个关键性数据,即真实的药品出厂价和真实的医院采购价。
原本我国可以借助于全球率先执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制度,让制药企业在药品批发出厂时强制提交自主交易价格的备案,让医疗机构强制提交采购进价的备案,这样就可以利用大数据动态地掌握同一厂家、同一品规药品的出厂价与医院的供货价格之差,为医保部门的支付价谈判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正因为国家各部委之间的老死不相往来与不协调,这一电子监管码系统两年前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毫无道理地单方废止了,错失了一个从国家层面动态掌握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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