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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机构重大重组 医药行业大变局再次开启?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8-3-15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  应当在立法中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特殊类公益事业单位,实现法人治理模式下的“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为医保运营机制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

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责任。首先明确要求政府作为百姓健保基金最大的出资人每年必须注入的资金额度,不应小于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额度,并对低收入、低发展水平地区国民的医保筹资负有重要补贴责任;其次要求政府应对经办机构和医保资金风险进行管控,通过建立有效的支付管理机制,不断提升保障效用;第三应通过控制百姓自负费用上限,避免百姓因病返贫、因病陷入生活困境。同时应尽早完善国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城乡救助体系,切实消除全体国民的后顾之忧。

2、强烈呼吁在国务院设立国民健康保障局,强化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在医疗改革的管理体制上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各部委均只能在各自的行政管辖职能范围内发力,往往造成政策相互掣肘。例如在药品供应保障这一单项改革上,就长期存在着“管质量不管价格,管价格不管招标,管招标不管采购,管采购不管使用,管使用不管报销与支付,管支付不管保障结果”的尴尬局面。

虽然设立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力图进行修墙补缝,但收效甚微,并未有效地化解各部委间的矛盾。这样的国家组织管理架构很难确保医改的成效,反而严重降低了改革的效率,大幅增加了改革的成本。

反观中国大陆周边的地区和发达国家,分管国民健康保障的部门均为一家独立行政机构,甚至是一社会公益组织(NGO)。这一机构并没有立法权,仅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执行机构,但依法负责医保筹资、定价、招标、支付等全链条无缝对接管理,并直接对国民健康保障结果负总责。同时需要定期向立法机构或议会进行汇报,并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客观评估动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现不断修正与改进。

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种科学的医保运营管理模式,将多个部委涉及医保的职能单元抽调出来,组建一个垂直管理的独立部门。不需要赋予其过多的行政职能,仅对全体国民医疗保障与健康促进结果负总责。

通过医保基金的统一高效管理与良性运营,为百姓在医疗与健康保障过程中提供可持续的政策性财务补贴,从而购买恰当的医疗服务和产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该机构的责权利应非常明确,也无需对国家公立医疗机构运营与监管负责,无需对整个生物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负责。

同时,建议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增设一个议程,审议上一年度该机构管理下的国民医疗保障与健康促进的结果,并责令政府不断改进与完善其职能,同时制定与批准下一年度的预算,因为这个举措直接涉及每一公民的根本利益。上述呼吁我们已持续了近5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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